蘇建和人權案-合乎事理才是法官心證的準繩
蘇案再審除冤為司法革新樹立標竿
美國歷史上著名法學家霍爾姆斯有句名言:「法律的生命,不是邏輯,而是經驗。」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,「顯與事理有違」之證據,不得作為判斷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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